一、依本中心「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」,以每年三月受理申請當年七月至十二月之檔期補助為原則,實際日期以機關公告為準。申請單位應依本中心場地使用相關規定,先行申請檔期及場地,並檢附已獲檔期證明文件(如:租借契約書或檔期核定函影本等)。
二、本中心自115年3月2日(星期一)至3月31日(星期二)開放申請所屬場館(中壢藝術館、桃園展演中心及陽光劇場)115年下半年檔期補助,並於截止收件後兩個月內完成初審及複審。
三、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:
(一)申請書(詳附件,一式三份、不必裝釘)。
(二)二年內演出之影音資料,並請註明演出日期、地點。
(三)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。
(四)以個人名義申請者請檢附身分證影本。
(五)已獲檔期證明文件。
四、各場地聯絡方式:
(一)桃園展演中心:李小姐(戲劇、舞蹈類及音樂類),03-3170511分機8001
(二)中壢藝術館:何先生(音樂類)、林小姐(舞蹈類及戲劇類) 03-4258804分機8213、8212
(三)桃園陽光劇場:胡先生 03-3170511分機8303
五、各場地收件地址:【信封外請註記「申請115年下半年○○類補助案」】
(一)桃園展演中心:330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
(二)中壢藝術館:320桃園市中壢區中美路16號
(三)桃園陽光劇場:330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