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本中心自115年9月1日(星期二)至9月30日(星期三)開放申請所屬場館(中壢藝術館、桃園展演中心及陽光劇場)116年上半年檔期補助,並於截止收件後兩個月內完成初審及複審。
二、受理對象:經中華民國政府立案之演藝團隊、文化事業機構及相關經紀公司、文教基金會、各級學校與人民團體(政治團體除外),及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等。
三、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:
(一)申請書(詳附件,一式三份、不必裝釘)。
(二)二年內演出之影音資料,並請註明演出日期、地點。
(三)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。
(四)以個人名義申請者請檢附身分證影本。
(五)已獲檔期證明文件。(如:租借契約書或檔期核定函影本等)。
四、各場地聯絡方式:
(一)桃園展演中心:舒小姐(音樂類)、李小姐(舞蹈、戲劇類),03-3170511分機8602、8001
(二)中壢藝術館:何先生(音樂類)、林小姐(舞蹈、戲劇類),03-4258804分機8213、8212
(三)桃園陽光劇場:胡先生 03-3170511分機8303
五、各場地收件地址:【信封外請註記「申請116年上半年○○類補助案」】
(一)桃園展演中心:330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
(二)中壢藝術館:320桃園市中壢區中美路16號
(三)桃園陽光劇場:330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